东湖法院反映工伤保险条中规定引发企业恶意诉讼现象应予重视
当前,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约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30%。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原则。一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针对劳动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认为不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员工受伤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原因并非因工作原因等等,事实上企业往往很难完成这一义务。二是即使劳动者应对其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如不按操作规程、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了由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但由于秉持员工无过错原则,所以在上述情况下,员工也会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上半年,已发生2件类似案件。上述规定引发了一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针对劳动者的申请,因大多数企业无法举出有力的书面证据予以反驳,故绝大多数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类案件发生的几率和数量。二是成为企业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仍认定劳动者为工伤,并由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无疑令企业心存不满,增加了对工伤认定消极对待的情绪,并通过讼诉以拖延赔偿时间。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企业正常的用工管理秩序,也增加了协调的难度。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其他员工形成了不良示范,遵章守法的意识下降,甚至个别员工为得到工伤赔偿金而故意制造工伤。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协调的难度非常大,部分案件走行政、民事、执行全部程序后少则两年、多则数年。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工伤认定或在确定工伤赔偿金之时,应将劳动者的过错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适度强化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对认定工伤一些重要因素进行举证,如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所经线路是否为必经线路等。三是加大法律宣传,规范企业用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用工环境。
(戴晓红 王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