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赣直发电﹝2013﹞4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省直(中央在赣)单位机关党组织(党办、组织部):
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机关党的工作,根据《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工作要点》要求,经研究,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决定开展对各设区市、省直(中央在赣)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直(中央在赣)各单位。
二、检查时间
检查自8月下旬开始,9月下旬结束。
三、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情况。重点是:
1、根据《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意见或实施细则情况。
2、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工、青、妇组织设置和隶属情况;机构编制、党务干部配备、工作经费、党员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职责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情况等。
3、贯彻落实《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个别访谈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步骤
1、自查。各地各单位要按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于8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负责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及《自查表》的汇总上报。联系电话:0791-86242145、86242432。
2、检查。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对所属的市直、县(市、区)直单位进行检查。
3、抽查。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对省直(中央在赣)单位和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对检查活动的认识,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梳理,按时上报自查报告。
3、搞好结合,营造氛围。要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中各项要求的落实,营造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
省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