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规范道路开挖修复管理

10.06.2015  10:54

    城市道路如何避免“挖了又修,修了又挖”?日前,赣州市城管局出台《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开挖管理的通知》,明确对道路开挖管理实行预申报制度,各管线单位每年6月底、12月底之前分别提出下半年及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根据《通知》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项目建设安排,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之前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半年及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开挖(非开挖顶管)施工计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凡未列入道路开挖施工计划的,市市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挖手续,建设单位一律不准施工。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由产权单位应急抢修组织的开挖修复工程,产权单位应确保施工质量,如有道路下沉等施工缺陷,由产权单位组织二次修复,直至路面平整为止。(黎明特约记者何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