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通过两个《办法》

30.04.2014  12:22

   规范监督程序 提升工作质效

  在28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和《南昌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人大监督程序,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据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通过制定会议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逐步积累了监督工作的经验,保证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但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与新时代改革的要求相比,审议意见质量不高、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出台《办法(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议意见落实的质效,规范审议意见的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吴新财告诉记者,市人大常委会改变了以往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就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将测评程序后置,在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再一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如果满意度测评没有通过的话,要求‘一府两院’重新进行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上再次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仍然没获得通过的话,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询问、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进行处理。”吴新财表示:“《办法(修订)》的施行,将督促‘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更加重视、有力办理,从而推动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目前,我市共有现行法规63件。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立法质量评估等方式了解法规执行情况。但由于涉及的法规有限,难以保证全面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为此,市人大此次出台了《办法》。《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分为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和法规实施单位主动报告两种类别:对要求报告的,每件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次数,每五年不得少于一次;对主动报告的,就是在法规实施中,出现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者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形,法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报告。

  同时,《办法》还规定,法规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交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或者不报告改进情况、拖延不改的,法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给予通报批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处处长熊成表示:“《办法》是我们市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形式的一种创新和探索,有助于我们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有针对性的改进立法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