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社局: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13.05.2014  14:10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规定,今后工伤实行的是快报工作,也就是说工伤事故24小时内要向上报告,30日内申请。根据国家人社部、卫计委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各类申请表格进行统一规范,全市统一使用21号令规定的各类申请表格,新表格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老表格同时废止。

据介绍,按照工伤快报要求,即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形式、三个工作日内纸质形式,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及救治情况(医院首次诊断、救治医院、住院床位等)报告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各县(市、区、山)经办机构在收到纸质快报后2个工作日内用电子信箱或工伤保险QQ群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箱:[email protected])。因参保单位未按照工伤快报规定无故迟报或瞒报工伤和职业病情况的,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市人社局要求,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伤认定时限及时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工伤认定代受点(即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园区人社服务所等)收受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需调查的尽快安排调查,确保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凡参保单位无故超出规定时限的,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同时,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行内固定手术的,待内固定取出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专家证明,内固定终身不取的,医疗期结束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伤情需长期治疗不能在一年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期鉴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未做延期鉴定超过一年的或者申请延期鉴定超过24个月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记者 包四华)

来源: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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