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法规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文本自公布之日起至7月12日,全市各级组织、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所属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
电话:8388506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5年7月2日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路、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财政、公安消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规范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建设工程名称、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地址等内容。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内容应当与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致,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职业能力评价,并经过聘用单位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进行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同等的职业能力。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其他施工现场兼职。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质量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原备案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二十八日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经授权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有关材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将配套建设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纳入总体设计予以考量。需要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投资不得低于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建设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书及合同;
(二)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料;
(三)缴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凭证以及安全防护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一)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资料;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单位名称和项目责任人姓名。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企业业绩信息、缴税信息、资质资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诚信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之前,应当持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诚信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监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涉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记录的企业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记录的企业诚信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市对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单位负责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及施工现场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录入、考勤管理,并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及非本市施工、监理单位在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本市施工、监理单位在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应当是该企业职工,并办理了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障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内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按照要求履行施工现场岗位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次处一万元罚款;材料员、机械员不按照要求履行施工现场岗位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次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合同或者合同变更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设计单位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依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之前,未按照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依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稽查执法机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城市雕塑公共艺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众多,市场空前活跃。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代理单位、监理单位共2000余家,建筑业从业人员40余万人,为繁荣我市建筑市场、改变城市面貌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建筑市场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也开始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市场主体资质管理不够规范,无资质挂靠有资质、低等级资质挂靠高等级资质时有发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发包单位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的现象较为突出,加强合同监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监管势在必行;三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加强;四是建筑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和实名管理制度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等等。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制定一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于起草过程
《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起草、修改的过程中,对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上网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还赴外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召开了专家讨论会。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的规范,为了尽量避免照抄上位法,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只对上位法作了一些补充和细化,没有追求内容完整,这符合省人大对我市立法的一惯要求,且从立法技术来看,“条例”用于内容较全面、系统的法规,“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法规,因此,草案根据内容,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二)关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管理
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依法履职,住建部于2011年发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对施工员、安全员、标准员等八大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作了规范。为了解决当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不在岗履职和到处兼职的乱相,草案第九条明确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通过职业能力评价,并经过聘用单位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对其中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规定应当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其他施工现场兼职,并在第三十四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放宽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据此,原国家计委对需要进行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出了规定,将部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在内,也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考虑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代表公共资金,实行招投标符合监督公共资金使用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市场主体使用自身资金,应当允许其节省时间和成本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并自行承担资金风险;且2014年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分别发文要求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因此,草案放宽了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在第十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同时,鉴于目前国家的法律未修改,预留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
(四)关于合同管理
为了防止发包单位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加大对合同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合同的监管力度,草案从以下方面作了规范:一是规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二是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三是规定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报送备案;四是规定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备案;五是规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结算文件应当报送备案。
(五)关于质量和安全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草案参照住建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已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在以下方面作了明确: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要求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执行了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将绿色建筑标准列入审查内容,并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三是规范了办理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具体程序;四是规范了建设单位对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质量检测责任。同时,为了解决我市城市雕塑存在的随意建设、质量安全亟待加强等问题,提高城市品位,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投资额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内容作了规范。
(六)关于预选承包商制度
近年来,我市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了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各类投标人进行定期的、集中的资格审查,建立名录,中标人只能在名录中产生,并对名录中的单位进行分级,明确不同级别的投标人不同的中标概率。市建委申报立法时提出对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立法规范。考虑到预选承包商制度有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资格审查之嫌,行政管理职责与招标人职责难以厘清,目前各地对此制度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争议,不宜以立法形式固定,据了解深圳市2014年取消了预选承包商制度,为此,草案仅从加强诚信管理方面,在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核查和依法使用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记录的企业诚信信息。
(七)关于诚信管理
由于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数量极为庞大,各方主体类别繁多,行为多样,规范各异,为了更好的掌握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进行的建筑市场活动,草案在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我市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企业诚信信息平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建筑各方主体市场应当办理诚信登记手续。同时,草案第三十条对该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的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此外,草案还对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实名管理作了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草案规定的行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作规定,草案不再重复,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他行为的处罚是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的设定。同时,为了提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效能,草案将建筑市场依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稽查执法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