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换发吉安市鑫旺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证的函

10.07.2014  16:16
 

吉安市鑫旺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申请》(鑫旺发(2014)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6月27日至7月6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换发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3年2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3〕44号对你公司年处理6万吨含铜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4年1月, 我厅以赣环评函〔2014〕33号同意你公司年处理6万吨含铜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一期3.5万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14年5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了复核,建议同意延续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换发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具体目录详见附件);经营规模为35000吨/年;经营期限为3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帐,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要落实我厅环保验收批复对项目运行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生产废水不得外排;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合法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原料与新产生危险废物贮存场的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五)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六)要加强厂容厂貌管理,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厂区内转移抛洒现象,及时冲洗地面,确保厂区环境整洁,减少无组织排放。

(七)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参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开展监测。

(八)我厅委托吉安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吉安市鑫旺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9日

 

 

附件:

 

吉安市鑫旺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废物

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处理规模

(t/a)

备注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331-002-48*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和污泥

35000

废料中主要含有金属锌和铜

331-009-48

铅锌冶炼过程中,阴极锌熔铸产生的熔铸渣

331-014-48*

铅锌冶炼过程中,各干式除尘器收集的各类烟尘

331-027-48*

铜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331-028-48*

锌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