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带酒水属“霸王条款”部分商家仍设最低消费
核心提示
近日,最高法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2月17日,成都市民何小姐一纸诉状起诉了“码头故事”火锅店,请求判令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退还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此案为最高法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首例类似案件。
最高法的表态对遏制餐饮业“霸王条款”能否产生成效?近日,记者对南昌部分酒店进行走访时发现,发现不少酒店存在“谢绝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情况。不少市民则表示,诉至法院维权成本太高,不太现实。
●案例
收开瓶费火锅店被起诉
2月17日,成都市民何小姐正式向锦江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码头故事”火锅店,请求判令其“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无效合同,要求退还她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此为最高法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后首例类似案件。
18日,免费代理此案的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介绍说:15日,当事人何小姐和几位朋友去火锅店聚餐。为了少花点钱,何小姐在一家超市买了6瓶啤酒和几瓶饮料,一共花了82元。何小姐提着酒水来到火锅店门前,就看到了“微利经营,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但何小姐进店时,店家并没有阻拦。随后,何小姐和朋友来到一个收费50元的包间。这时,服务员告诉何小姐,“不允许自带酒水”,何小姐提出异议。最终,何小姐还是支付了30元的开瓶费和50元的包间费。
何小姐不解,最高法已经明确了“霸王条款”,可火锅店依然打着上述告示牌,并收了她30元的开瓶费和50元的包间费,何小姐决定将这家火锅店告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4日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这个案件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希望通过法院个例的判决,告诉一些违法商家,收取开瓶费、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就是属于‘霸王条款’,规范商家合法经营。”曹毅说。
●调查
不少酒店设“最低消费”
“谢绝自带酒水”这类“霸王条款”在南昌餐饮业中是否普遍?记者对红谷滩部分餐厅进行了暗访。
在怡园路的卡伦比咖啡,记者表示想预订一个包厢,服务员明确表示:“如果自带酒水,会根据不同酒类收取开瓶费,白酒60元/瓶,红酒80元/瓶,洋酒100多元/瓶。”
在秋水广场附近的餐饮一条街,记者了解到,谢绝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标准等现象也非常普遍,不少餐厅虽然没有悬挂“谢绝自带酒水”的标志,但询问服务员时均被告知不可以自带酒水。
在怡园路一家火锅店,记者表示有两个人,想找个安静点的包厢。服务员提醒说:“包厢最低消费是388元,两个人肯定消费不了那么多。”
记者还走访了其他区域的不少酒店。在象山北路柴米油盐酒店,记者看到,酒店旋转门旁“谢绝自带酒水食品”的告示牌被放在显眼的地方,记者询问得知,该酒店包厢设置了最低消费,自带酒水将收取30%的服务费。
而在大众消费档次的餐厅中,记者发现,设包间最低消费和针对自带酒水行为收费的店家比例有所减少。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大多不反对。
●餐饮协会
服务和就餐环境都是商家成本
餐饮业“霸王条款”引起最高法的关注,更多源于北京的一场“争执”。
去年底,北京工商部门叫停“禁止自带酒水”、“餐具消毒费”等六种餐饮业“霸王条款”。在北京明确上述规定后,国家工商总局和中消协均已发文明确表示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然而,这一做法却遭到了某些餐饮行业组织的抵制。
南昌市民万先生说,一次他和朋友在饭店就餐,朋友从老家带回了一些米酒,想在就餐时饮用,服务员称要收服务费。“餐饮业‘霸王条款’一直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南昌市餐饮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目前全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餐饮消费具有其特殊性,酒店对于酒水的定价比市场高,是因为消费者在酒店就餐,会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就餐环境,而这些都是商家的成本,商家应得到投资回报。但是从法律角度,的确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告诉记者,关于餐饮业“霸王条款”,其实《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次最高法明确表态,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撑腰”之举,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