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安法网络平台责任:朋友圈交易 微信不负责

04.07.2014  12:36

  人民网北京7月3日电(刘茸)《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近日通过网络公布全文,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其中涉及网络交易而备受关注的第73条规定,多名食品安全或立法方面的专家发表意见,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适用于所有可以发生交易行为的网站或交互式软件,其中尤以微信的朋友圈为典型例子。

   法条原文 : 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的朋友圈里交易行为已经不少见,不少人将其发展为“第二淘宝”,通过更私人、更紧密的联络渠道开起了自己的小店铺,其中当然也包括食品店。有些人是小卖怡情,也有些人做得风生水起,甚至开始拓宽渠道、重点营销。那么微信作为如此方便好用的交易渠道,是否应当按第73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出事时的连带责任?

  国家食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微博、微信朋友圈并非《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定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

  国家食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也表示,对朋友圈交易这种情形而言,微信并未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而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相反,如果微信介入交易中,或改变了交易的内容信息,则要承担责任。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补充,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对此法律并不会去特别约束。但如果目的就是想做买卖,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具有持续性,销售的又是食品,那么不论是虚拟还是现实中,都需要受《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规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如果进一步具体定义这里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它应当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机构所经营,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能够形成网络交易定单等等,以一套完整机制来提供持续性交易的基础。与此相比,微信的作用不是用来形成持续性交易,而是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已经足够了。

  专家们一致认为,微信对朋友圈内的交易,依照《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无需承担作为第三方平台所必须负的连带责任。但他们也指出,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新修订的法律也只纳入了互联网发展较为成熟的一部分,将来可能会出现新现象,法律还会需要进一步完善。

   反观微信:向着“交易平台”一路狂奔

  但事实上,就在专家们讨论上述问题的两天前,微信刚刚在新发布的版本中加入“零钱”和“好友间转账”两个功能。其中,“零钱”将每个人的微信账号变为独立资金账户,可以支持转账、打车、消费等支付行为。

  而在此之前,微信仅仅支持银行卡功能,也就是将用户的现实银行卡账号与微信账号绑定,用于关联支付。针对此次更新,有业内报道认为,微信支付此后将具有中间账户的性质,与“支付宝”无异。

  这意味着微信已经实现了专家们定义的交易平台中的“网上支付结算”功能,离生成合同和网络订单也只有咫尺之遥。业内一般认为,微信生成中间账户之举,正是为接下来支持更丰富的交易行为扫清障碍。当专家们仍在澄清微信的“非独立交易平台”身份之时,当事人微信已经在朝着“独立交易平台”的靶标一路狂奔了。

  待《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走完全部修订流程最终出炉最终出炉时,须臾便改天动地的互联网商业世界,或许又已换了新的游戏规则。

   新《消法》同样不保护朋友圈交易

  早在去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修改时,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就在媒体报道中表示,微信朋友圈交易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不受新《消法》第25条新规的保护。该条款即著名的“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钟萍分析称,该条款保护的是经营者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如果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与其他个人交易后发现假冒伪劣等非诚信行为,是无法受到该条款的保护的,也不享有7天“后悔权”。

  新《消法》已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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