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林:年休假“一刀切”善意未必结善果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8月8日中新网)
所谓带薪休假,并非是个孤立问题,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不同类型的薪酬制度。同样是企业,私企与国企有很大区别,同样是机关事业单位,各地的休年假补偿规定并不一样,这就造成有想休而休不成的,还有让其休而不愿休的,不一而足。薪酬制度与休假补偿规定不统一,很难在休假问题上切上一刀。
就企业而言,多半实行底薪加绩效工资或奖金的酬劳办法。底薪占得比重非常低,就指望绩效工资和奖金养家糊口。而所谓带薪休假,带的是基本工资,也就是底薪,绩效工资、奖金并不在其中,也无法包含其中。在这样的薪酬构成基础上,强制员工休年假,无异于扣发员工薪水。潇洒那么几天,月薪减去一大半,谁乐意干啊。
就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如某地发布的休年假新规强调,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这就意味着,以前不休假可以得到三倍薪水。现在不给你发了,看你休不休。其实年休假的补贴是有严格规定的,并非不休假就可以得到补贴。一般来说,享受补贴的人数,不能大于单位实有在编人数的5%,并且经过层层审批才能算数。如果不休假的一概有份享受补贴,就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依纪而论,是应该追责的。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强制年休假,不如说是清理乱发钱准确。
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另一种情形,也比较特殊。按照机关“三定”方案,一个萝卜一个坑,有些岗位的工作带有保密性,不适合中间易手,别人是不能代替的。即便是年休假在家里,如果单位突然有工作任务,还是要到岗处理。往往这样的岗位,不一定一年忙到头,但要做到随时有事随时办,耽搁不得。摊上这样的事,尽管在休假中,让你到单位处理紧急事项,你能说不去吗。所以,休假了也等于没休。久而久之,对休假就没了感觉。
带薪休假自1995年入《劳动法》,到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直到今天,也没有落实到位。恐怕不是藐视法律,而是有实际问题,至少缺乏细则指导规范。情况千差万别,就应该分门别类对待。如与薪酬体制有关的,薪酬理不顺,带薪休假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从善法善政到善施,中间少不了一根接地气的管道。缺乏地气的“制度善意”,最终难以落地。
至于“一刀切”的强制落实,甚至祭出“不休假当不了劳模”的奇招怪术,就有点做作了。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就是摆出一个架势,压根就没打算较真儿,沦为一纸空文就不足为奇了。一味追求年休假落实率,只能滑入另一个极端,甚至留笑柄于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