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开始
22.12.2016 00:04
本文来源: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1、所有科目的主观题(非选择题),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不能使用其他颜色或其他笔答题。
2、全部统考科目仍将实行网上评卷,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进行答题。填涂客观题(选择题)答案时,须使用2B铅笔。考生须将答题内容填写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规定的答题空间内,答案不能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不在对应题号规定的答题空间内答题或超出答题空间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
3、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其他身份证件无效。准考证下载时间为12月15日至26日。
4、今年我省继续统一公布考生考试地点及考场座位情况,考生可以从12月20日至26日登陆 www.lnzsks.com 进行查询。查询后,考生还应在考前一天提前熟悉考点学校的交通路线和具体位置。
5、全省所有考场均设在标准化考点,考场全部配备挂钟,不允许考生使用任何形式的手表或计时器以及与当科次考试科目无关的文具。只有参加农学门类联考化学科目考试的考生允许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使用计算器的规定以准考证上的注明为准。
6、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7、为进一步加大反舞弊措施力度,严肃考试纪律,我省将继续使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打击替考行为,同时在多个科目实行“一题多卷”模式。
省招考办寄语广大考生,认真备考,诚信应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共同构建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
我省今年将加大对违纪舞弊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我省各招生单位考生初试成绩将于2月15日后发布。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将由考生所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向参加复试的所有考生和社会公示。
9、省、市招考办即日起白天将开通咨询及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及广大考生的咨询和对违纪舞弊行为的举报。省、市招考办咨询及举报电话如下:
省招考办举报电话:024-86981043
省招考办咨询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沈阳市:024-22700731
大连市:0411-83608053、0411-84649413
鞍山市:024-62215606
抚顺市:024-53996961、024-57713715
本溪市:024-42848960
丹东市:0415-2536773
锦州市:0416-2850991
营口市:0417-2806645
阜新市:0418-6010040
辽阳市:0419-3667786
盘锦市:0427-2827113
铁岭市:024-79792811
朝阳市:0421-2620661
葫芦岛市:0429-3112524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本文来源: 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22.12.2016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