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农计字[2014]9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我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为做好2014年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4年度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申报,申报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以省级示范社为申报主体,另一类以联合社为申报主体。
(一)项目申报条件(省级示范社)
1、2013年省农业厅认定的1003家省级示范社;
2、对已获得2012、2013、2014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扶持的农民合作社,不可申报本项目;
3、对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其产品必须以合作社名义获得“三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一项认证,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每个合作社可申报扶持额度为15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联合社)
1、以联合社名义在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2、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3、成员社3个以上,联合社入社农户总数450户以上,且其中一个成员社必须为省级示范社;
4、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每个联合社可申报扶持额度为15万元。
二、扶持范围
根据集中使用的原则,在下列各项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多报不予支持,其中,联合社的扶持范围只在第4、5项中选择其一进行申报。
1、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包括引进改良和推广新品种、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基地建设中建造或改造圈舍、池塘以及开展疫病防治等;
2、冷链设施及物流建设。支持生产蔬果等鲜活农产品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冷库等鲜活农产品冷藏冷冻设施,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等物流配送设备;
3、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建设加工等厂房,购置加工配送、分级、包装、检验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
4、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直销试点。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建立合作社产品城市直销网点、社区连锁店,用于店面租金补贴,货架等设施设备购置,以及购置农产品冷链运输车、“绿通车”、“菜篮子配送车”等物流配送设备。
合作社直销店应在城镇,包括大中城市社区设立产品直销店,须有固定的经营门店,位于居民社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门牌醒目,统一格式制作(﹡﹡﹡合作社“农社对接”直销店字样),有敞开式多层货架,配备塑料袋、保鲜膜等包装材料和称量、收银等营销设施;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蔬菜及其他生鲜食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营的主要农产品品种、数量满足所在社区的消费需求,产品种类不少于20种,配送的产品有“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之一的认证证书,确保农产品安全、新鲜、优质。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开展农机“五统一”(育秧、机耕、机插、机防、机收)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内容,用于购置高效植保、农机作业机械,农机维修和机库棚建等方面,提升服务能力。
项目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三、申报程序
1、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合作社进行申报,对初审推荐的申报项目,由县级农、财两家联合行文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对象,市级农、财两家联合行文,以计字号文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合作社进行申报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对象,以计字号文件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上报文件应包括专家评审书面意见。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粮油、经作、畜牧、水产、农机、植保等行业部门意见。
3、省级农业部门对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
四、相关要求
1、申报数量根据各地省级示范社数量比例确定,实行总量控制,严禁超额申报,各地要注重产业平衡,兼顾农机、植保、联合社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指标分配表见附件1。
2、项目申报书要成册装订,不能出现文件夹式的活页,具体样式由各设区市统一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标准格式见附件2)、四张表(表1-4)和以下材料复印件: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013年度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一项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3、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书、推荐文件(以计字号文件上报)、2014年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4)等材料各2份,请于9月2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申报材料、表格及行文的电子版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和[email protected]。
4、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所推荐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对所上报的项目和资金负审核、管理的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对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省厅按发现一个,抵减一个的办法扣减设区市项目数。
5、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当地农业、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
6、各地要监督合作社对全体成员公示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部门要在2015年1月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2014年省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工作总结。
省农业厅:李小明;联系方式:0791-86261267
谢 文;联系方式:0791-86213952
省财政厅:万小兵;联系方式:0791-87287583
附件.doc :1. 申报2014年省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的指标分配表
2. 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书
3. 2014年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4. 专家评审意见表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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