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17年后“现身”做公证 广州国土局成被告
“兹证明李X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2011年12月29日,在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公证书》面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房管局)为申请人办理了房产过户,在政府核发的房产证面前,中国银行广州某支行为产权人办理了抵押贷款。
一份看上去很平常的公证书,却隐藏着一个惊人谜团:一个已经过世17年的人,如何能出现在公证处?还当着公证员的面签了字?是公证员“活见鬼”还是另有蹊跷?近日,越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扑朔迷离的行政诉讼案。房主的儿子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核发的房产证。
吃惊:谁转让了我父亲的房子?
2014年7月18日,李先生前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查册时发现,一直登记在父亲李X名下位于越秀区某小区的三套房子,早在2011年12月29日转移到了第三人李建新(化名)名下。
父亲名下的房莫名被转让,作为儿子的都不知道?更让他疑惑的是,父亲早在1994年去世,母亲也于2002年去世,按常理来说,父亲的房子应该属于李先生和几个兄弟姐妹共同所有,在没有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房子怎么就转给了别人?仔细一了解,李先生才知道,房子是通过全权授权委托的方式过户的。
起诉:要求房管局撤销产权证
父母已过世十几年,是谁获得了授权转让房产,又为何能轻而易举办理登记?记者昨日试图通过李先生的律师向李先生了解来龙去脉,律师表示需遵循李先生个人意愿,因此未能直接与李先生取得联系。但据经办法官回忆,当时李先生陈述,房屋的受让人李建新是其侄子,而在转让之前,获得“授权”的正是李先生的兄长李金星(化名)。
为了撤销几份令人疑窦丛生的房地产权证,李先生于2014年8月将广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李先生认为,该局未履行法定谨慎审查的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该局撤销向李建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而作为第三人的李建新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有受让人,有原产权人的代理人,还有公证处的公证书,有房地产权证,还有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该有的材料都有了,作为房管局,向申请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怎么就不合法了?广州市房管局在庭上喊冤。
而比房管局更“冤”的,还有中国银行广州某支行。原来,2012年5月7日,该行与李建新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李建新发放贷款,用于购货,经过审核,房子的所有权人确实是李建新,还有政府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为证。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银行方面更是有些云里雾里。
谜团:过世17年后现身公证处?
经过法院调查,在李金星与李建新共同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其中有一份关键材料是由广州市公证处核发的《公证书》,《公证书》中注明:“兹证明李X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书》中的委托书还声明,李X授权李金星作为合法代理人,可为其办理房产的登记和出售等事项。另一份姓名为“李X”的身份证复印件则显示,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长期。
一个过世了17年的人,怎么就出现在了“本公证员面前”?“委托人”是另有其人还是根本就没去?
结局:公证书房产证均被撤销
由于李建新并未到庭,当时办理公证的情形不得而知。然而,到了2014年10月20日,事情总算明朗。经广州市公证处调查核实,根据派出所户籍档案记载,证实李X确实在1994年死亡。公证处认为,上述公证书是他人利用虚假证件等资料,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公证处于是在这一天作出决定,撤销了由该公证处作出的委托公证书。
因委托公证书被公证处撤销,申请人提交了虚假材料,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基于此,越秀区法院于是判决撤销由广州市房管局向李建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知多D
“死人公证”并非个案
事实上,“死人公证”并非个案,早在2005年,信息时报报道了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市公证处和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已变更的房产证一案。原因是陈女士发现自己已去世半年的前夫“起死回生”,拿着相关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此后,房产公司将房屋转卖他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新房产证。
而《广州日报》也曾报道过市民邝婆婆遭遇“冒名公证”的窘境。她的房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手两次。经调查,是两名自称是“邝婆婆”夫妇的老人手持一本房产证,来到南方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的公证,进而将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黎某,此后,黎某又将房屋转让给了邓某。据报道,尽管在邝婆婆提起诉讼后,南方公证处撤销了该份虚假公证书。但为了维护市场稳定,法院并未判决直接撤销已核发的新的房产证,这意味着邝婆婆并不能直接拿回房子,而是要另寻途径申请赔偿。
房产证撤销后怎么办?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俊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新的房产证被撤销,则房屋重新归到死者名下。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的继承不存在异议,则可以通过继承公证之后,向房管局申请过户。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继承存在争议,则需先行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继承份额,再行考虑过户。
有话说
公证员认真核实是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然而,为何“死人公证”、“冒名公证”事件不时发生,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但没有预防纠纷,反而制造麻烦。一位经常办理公证事项的律师告诉记者,这些事件的产生,与公证员在信息审核上是否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不无关系。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我国《公证程序规则》还列明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其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嘱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