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矿管)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防灾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减灾原则,进一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格局。协调、指导住建、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监、教育、通信、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将防灾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
二、加快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山地丘陵县,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3号)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力争2017年高标准“十有县”建设达标。
三、推进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试点。遂川、瑞昌等试点县(市)要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作为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认真组织、加快实施、不断总结,为开展县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探索成功经验。
四、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各地要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认真组织、合理设计、科学施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完成已下达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工程定期调度、抽查、通报制度和责任追责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年度防灾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地质灾害“三查”与督查、群测群防及预警预报、应急值守与应急处置、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等具体防灾工作,确保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力争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明显减少。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