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国土资字〔2014〕11号
根据全省第46次重大项目调度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改革年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下达方式。 2014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省一次性正式下达至设区市,再由设区市分解下达至县(市、区),并报省厅备案。
2、 进一步明确省预留用地计划保障范围。 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用于保障省内加密高速公路、重大水利设施、重大能源项目、世界500强和国内200强企业项目、全省十百千亿工程中重点扶持企业的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和省直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用地。
3、取消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配套制度。 自2014年开始,凡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解决,市、县(区)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套。
4、取消年初计划下达“切块”等专项用地计划。 从2014年开始,省不再“切块”预留专项用地计划,除符合省预留用地计划保障条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用地均由设区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5、专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 2014年,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根据省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在省预留中安排,不占省下达各设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6、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绩效考核。 为提高用地保障效率,每年3月份,由省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省分解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
7、继续实施奖惩制度。 执法监察奖惩计划指标以及2013年度耕地保护先进单位的奖励计划指标,经省政府同意后,从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下达至相关市、县(区)。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