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文件139件,其中,设区市政府报送71件,省直部门报送68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的137件,占报备文件总数的98.6%,不属规范性文件的2件。在137件予以备案的文件中,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2件,占备案总数的1.5%,已纠正2件。办理公民、法人依法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案3件。全省11个设区市政府法制办接收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文件445件,其中,县(市、区)政府报送351件,市直部门报送94件,经审查,予以备案398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47件。在398件予以备案的文件中,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5件,占备案总数的1.3%,已纠正5件。
二、主要特点
(一)解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增多。2009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房屋拆迁、残疾人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12件,占报备总数的8.8%。南昌市制定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新余市、宜春市分别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安置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就困难人员或残疾人就业问题,新余市、萍乡市制定了相关规定;鹰潭市制定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上饶市制定了市本级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另外,新余市还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为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制度逐步健全。这类文件共12件,占报备总数的8.8%。新余市、吉安市、上饶市、鹰潭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围绕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宜春市、抚州市对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增强了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省卫生厅、景德镇市对行政复议工作制定了相关操作规范;根据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和节能、环保监督等制度不断完善。经济发展激励机制的文件共8件,占报备总数的5.8%。吉安市制定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资助奖励暂行办法;上饶市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当前该市金融支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印发了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围绕节能减排,促进生态发展的要求,省工信委印发了《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景德镇市下发了《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新余市印发了《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上饶市印发了《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有了突破。2009年,抚州市下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广电局下发了《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一些报送单位没有提供符合《办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备案报告,要么数量不够,要么格式不对;二是有的因经办人员岗位变动,未认真及时交接工作或接替人员一时业务不熟悉,致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衔接不上;三是有的在报送文件时,未同时提供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虽提供了起草说明,但过于简单,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未表述清楚,不能起到说明的作用。这些问题既给审查工作带来不便,也影响文件的归档和查阅。
(二)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报送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再加上承办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及范围把握不准、界定不清,导致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采取随机集中报送或在年底一次性报送。2009年,共迟报37件,其中设区市政府迟报7件,省直部门迟报30件,分别占报备总数的5.1%和21.9%。从年终各地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来看,共漏报21件,其中设区市政府漏报8件,省直部门漏报13件,分别占报备总数的5.1%和8.2%。这些数据也进一步说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能有效落实。一些报送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严格遵守《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规定,往往由职能部门或业务处室起草后直接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也未经集体讨论,或者对法制机构经审核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去年,公民、法人依法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案3件。
四、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科学立项,充分论证,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要在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框架下,制定有地方特色,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要照搬照抄,更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法制机构统一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三项基本程序,建立健全必要的文件审核程序和发文备案程序等内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作用,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同时,要及时评估、清理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统计制度、通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强督导,抓好基层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点建设。加强基层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点的建设,是推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措施,有关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点的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深入示范点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并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交流推广,使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各示范点要创新思路,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
1、2009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
2、2009年度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3、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