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15起2014年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30.06.2015  19:42

  中新网6月3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的有关情况并介绍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15起典型案例。

   以下为最高法公布的2014年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案例1

  福建64家法院共同协助台湾地区两级法院送达文书案

  ——涉602名受送达人及1200余件司法文书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4年4月底和7月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先后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分两批次提出的共涉1200余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台中地方法院2013年度易字第3583号、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4年度上易字第639号钟某诈欺取财未遂案的一、二审刑事判决书。

  (二)办理情况

  该文书送达系列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602人分布在福建省64个县市区,涉及一、二审送达司法文书共计1200余件。为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文书送达工作,福建高院法官加班加点,逐件逐案核对司法文书,确定具体协助的64家基层法院,及时完成转送。各协助基层法院收到材料后,均做到当日立案、早日送达、早日反馈。涉案受送达人数最多的协助基层法院需送达文书132件。因人口流动性大,许多受送达人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难以一次完成送达,加之一些受送达人存在“厌诉”等排斥情绪及“签收即是认可”的法律认识误区,文书送达中所遇到的困难始料未及,但最终全省各协助法院经过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顺利全面完成协助送达。该司法互助系列案件的送达成功率达73%,送达平均耗时15天,比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3个月时限缩短75天。

   案例2

   江西南昌西湖区法院协助台湾南投地院送达文书案

  ——对同一受送达人9次协助送达

  (一)请求事项

  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先后9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南投地方法院2013年度重诉字第69号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等事件、2014年度声字第62号撤销处分事件等裁定、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给同一受送达人大陆居民王某某。

  (二)办理结果

  江西高院根据台方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将该案转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送达人员先后9次对同一受送达人王某某进行了直接送达。其中,2013年送达4次、 2014年送达3次,2015年送达2次,均成功完成送达。

   案例3

   黑龙江高院协助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送达文书案

  ——尽力查找外出受送达人

  (一)请求事项

  2013年8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艾某。

  (二)办理情况

  黑龙江高院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予以协助。向阳区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受送达人已经离开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搬迁至上海,且该送达地址并无受送达人法定代收人可代收。黑龙江高院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秉承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的精神,开始在受送达人熟识的人群中多方多次寻找受送达人的在沪地址及联系方式。最终从受送达人一名同学处获得其手机号码,与受送达人取得了联系。考虑寻找受送达人已经花费不少时间,为提高效率,减少周转环节,黑龙江高院决定直接以法院专递方式将受送达人告知的在沪地址作为实际送达地址将相关文书予以送达,最终于2013年11月13日成功送达。

  2014年1月3日,黑龙江高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再次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3年度婚字第406号离婚事件法庭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给受送达人,黑龙江高院采取相同送达方式,于2014年1月11日予以成功送达。

   案例4

   广东东莞中院协助台湾新北地院送达文书案

  ——地址不明仍尽力协查并成功送达

  (一)请求事项

  2014年5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联络人收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的送达文书请求书,请求协助送达台湾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诉字第179号返还欠款事件判决书给受送达人大陆居民曾某某。

  (二)办理情况

  广东高院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东莞中院收到材料后,立即赴台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但到达该地址送达时发现,该档口已经转让,不再由曾某某经营。承办法官经向现经营者了解询问,同时连续几天向附近商户、商场管理处进行咨询,经过法院主导多方努力寻找,终于获得曾某某的联系电话。在取得联系后得知,曾某某现经营地址在广州市萝岗区。为尽快完成送达,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东莞中院承办法官直接赴广州找到曾某某,在确认其身份后,于2014年6月16日将有关文书直接送达给了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