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明年起实施
17.12.2013 07:31
本文来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递延纳税,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该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此次三部门发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和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本文来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7.12.2013 07:31
省委第九巡视组向省工商联党组反馈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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