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政局原副巡视员受贿案二审 检方建议减刑
检察员称其受贿罪行可以自首论建议减刑 行贿罪建议维持原判
去年9月14日,广州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易家顺因犯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易家顺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庭上,检方出具了广州市纪委的两份笔录及广州市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证明易家顺在受贿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刑。
自称曾自首
不服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一审查明,2009年至2010年,易家顺担任广州市民政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在此期间收受广州某果蔬贸易公司方某荣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08年8月至2012年间,易家顺为得到时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李治臻在干部提拔任命上的帮助,先后17次向李治臻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港币5万元,美金2000元,加拿大币1.8万元,澳大利亚币5000元。
法院认为,易家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易家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易家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二审开庭。庭上,易家顺主要有两点上诉意见。在受贿方面,他提出自己一到纪委就交代了受贿事实,办案人员是根据他的交代才找到方某荣做调查的,因此他在受贿方面属于自首。在行贿方面,易家顺说,他只向李治臻送过2000美元,其他再没给李治臻送过任何钱财,他之所以供述自己行贿李治臻,是为了“保自首”。
易家顺的律师也提出,在一审时,他就提出易家顺的受贿犯罪有自首,希望检方出示笔录,但对方没有提供。在行贿犯罪方面,律师说,易家顺开庭时一直说自己只送了2000美元,根据法院判决书,李治臻也完全否认他接受易家顺贿赂的事实。
纪委材料证明
受贿罪行系自首
对于易家顺称自己受贿有自首情节,出庭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提交了新的证据,其中一份是广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关于易家顺案件的补充说明。该说明中,侦查员证实2012年4月广州市纪委对易家顺采取了“两规”措施,易家顺在接受审查期间,向专案组交代了行贿李治臻的问题,还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方某荣20万元的问题。
检察员说,市纪委提供了易家顺交代收受方某荣贿赂的问话笔录是2012年4月24日,而方某荣交代行贿问题的时间是2012年4月28日。“这两份审查期间的笔录,说明易家顺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对其所犯受贿罪行,可以自首论。”
检察员说,根据规定,考虑到其所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已退清全部受贿赃款,对其如果仍然维持一审判决,显然量刑过重,建议法院对受贿罪依法改判。
检察员建议
行贿罪行维持原判
对于易家顺称自己只送给李治臻2000美元这一点,检察员说,易家顺在侦查阶段多次详细供述行贿李治臻的情况,供述稳定一致细节突出,且与李治臻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易家顺通过李治臻的帮助支持才得以提拔升迁。
易家顺称自己是抄李治臻的材料,检察员说,通过对比李治臻和易家顺二人的供述,虽然在时间地点金额上基本一致,但也有多处细节不同。这些不同点反映出笔录的客观真实,说明不是“照抄”。检察员认为,应该采用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检察员建议二审对易家顺的行贿罪维持原判。(记者林霞虹)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