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原政协副主席李达球受贿超千万被判15年
李达球受审截图。
据新华社电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十七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达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达球受贿案经过
2013年7月6日
中央纪委发布消息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李达球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7月13日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李达球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3年9月4日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李达球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李达球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8月28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达球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