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迪庆州旅游局官员被免职:不合公务员法

10.10.2013  13:22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实习生杨雪 记者徐霄桐)10月6日,有媒体报道,有游客因在香格里拉旅游被导游半路抛下大巴,而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局投诉。然而,游客投诉时却遭到执法人员的辱骂,并被威胁要“拘留他”。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

  当天,迪庆州政府立即作出回应,对涉事旅行社、导游及执法人员作出处理。据报道,该名执法人员系迪庆州旅游局质检所所长、旅游执法支队负责人,已被免职并调离岗位。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官方通报中,对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均列出了法律依据,唯独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没有注明相关法律依据和说明,也没有对其不当行为的事实认定。

  这样的“免职”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10月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迪庆州旅游局询问此事,但旅游局工作人员并未接受采访。

  我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免职并不在其中。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该公务员被免职的处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他认为,当地政府这样的处理无法让公众满意。

  杨伟东介绍,“免职”在法律上只是一个中性词,与公众普遍理解的“免职”并不相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免职’不明显带有贬义”。他认为,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可能是一种“障眼法”,“在舆论压力下,表面上对相关执法人员免职,但实际并没有处理”。

  杨伟东还指出,通报中称“对当事人免职并调离执法岗位”,实际上是一种模糊处理,“有关部门并没有说明,该人员是否调离旅游执法队伍,以及该处罚是否实际对执法人员有影响等,并不可知”。针对此次香格里拉旅游执法人员行为不当,杨伟东教授认为,“基于《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以警告处分,比较合适”。

  事实上,“免职”成为公务员挡箭牌的状况并不少见。对于如何规避这种“避风头”的情况,杨伟东提议,对公务员的处罚应当分两类:一是领导职位,一是非领导职位。“对于有领导职务的人,根据《公务员法》第82条,应当引咎辞职,如果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应责令其辞职,这实际上有问责的性质”。

  对于非领导成员,杨伟东则表示,“应当允许他们出现一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例,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或更严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