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农村基层腐败的“苍蝇”也要拍
昨日,中央巡视组向北京、天津、科技部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天津等地“苍蝇式”腐败即农村基层腐败不容轻视等问题。(7月10日《新京报》)
古人有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反腐问题上,暂且无法清晰划定“老虎”与“苍蝇”之间的界限不说,单就腐败的“恶”而言,反腐就势在必行。况且,“苍蝇式”腐败也是腐败,本身就没有摆脱腐败的本质,而只是在数量和形式上稍有偏差罢了。所以,对于在农村基层出现的“苍蝇式”腐败,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党政部门干部的“老虎式”反腐。做反腐工作,就要既做“打虎英雄”,又做“拍蝇人”。
首先,“苍蝇式”腐败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深厚的农村文化和社会环境基础让宗族势力、人情社会具有广泛的“市场空间”,这也为“苍蝇式”腐败提供了温床。农村百姓对“苍蝇式”腐败的表现和危害性认识通常会有所偏差,往往认为各种“苍蝇式”腐败是“情理之中”、见怪不怪的“小问题”,甚至我们的反腐力量都有这种思维。事实也证明,在农村基层,被查处的涉案人员也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状况。特别是,“苍蝇式”腐败持续时间长、跨度大,问题的检举和取证难度大,腐败呈现出隐蔽性的特征加大了反腐的难度。
其次,“苍蝇式”腐败面广危害大。农村基层出现的“苍蝇式”腐败往往不是单个领域或行业,而是涉及农民的规划、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等多个领域,涉及人口和地域宽广,影响力大。在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28宗重大行贿及受贿案件,案情涉及房地产等城建项目的贿赂中,除了区委书记、区长之外,就是村合作社负责人,且涉及人数众多。由此,足以可见农村基层“苍蝇式”腐败问题的广泛存在,涉及的面也非常广。
再次,“苍蝇式”腐败具有恶劣性影响。虽然从腐败的涉案标的上看,农村的“苍蝇”不及“老虎”甚至是不及党政部门“苍蝇”的冰山一角,但其恶劣性质却丝毫不亚于“大老虎”。虽然农村基层“苍蝇式”腐败只涉及几十块甚至是十几块块钱的养老保险金,但“对农民造成的“蝇害”,远远大于“虎害”。在有些地区,由于“苍蝇式”腐败造成的农民群体性事件也不在少数,其危害性和影响性,远远高于党政部门腐败案件。
所以说,对农村基层的“苍蝇式”腐败,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并认清其危害性,绝不姑息纵容。要做好反腐工作,既要我们做“打虎英雄”,也要做不拘小节的“拍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