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家庭妇女遭暴力 我国首次立法防家暴

26.11.2014  17:09

  新华网江西频道11月26日电 本网从江西省妇联和南昌市妇联了解到,江西省建立了以“村委会(社区)监督、妇联协调、公安履职、媒体宣传”的“四维一体”反家暴模式,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织起“安全网”。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据南昌市妇联统计,今年1~10月,南昌市妇联权益部共接待婚姻权益案例182件,权益涉及家庭纠纷、离婚投诉、恋爱纠纷、家庭暴力等10项内容。其中家庭暴力案件22起,案件数仅次于财产纠纷。南昌市妇联提醒,遭遇家暴时,不要以暴抗暴,稳定对方情绪后,可拨打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求助。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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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王思北、邹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22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