廓清老房子的权属“迷雾”

16.01.2014  12:09

检察人员询问知情者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一处繁华地段,一栋破旧的红砖楼房显得与大城市的繁华格格不入。这是一座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建筑,里边的住户大部分已经搬离,这座老房子似乎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正准备与世无争地安享晚年。可事实上,围绕这栋老房子的纠纷却从未停息。

        行政诉讼 老房子所有权转移

        老房子原为平顶山市纺织局所属,纺织局有一家下属的服务公司和一家销售公司,而后因为服务公司和销售公司几经重组和改制,老房子最终随纺织局的撤并归入当地国资局管理。但是就在2011年,国资局却发现其管理的这处房产变更到了某商贸公司的名下,细查下来,变更程序竟然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一头雾水的国资局无奈之下找到检察院申诉。

        随着检察机关的调查,这处老房子的坎坷命运呈现在世人面前。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机构改革,纺织局下属单位服务公司并入了同为纺织局下属单位的销售公司,同时,纺织局下发43号文件,明确了服务公司的人事、财务由销售公司管理,但对老房子的所有权纺织局并没有明确划分确认。

        2004年,销售公司又改制为民营企业,变更登记为商贸公司。商贸公司以老房子曾为服务公司所用,应随服务公司并入销售公司进而再并入商贸公司为由,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申请并没有通过,理由是该房产在1997年就已登记在纺织局名下而非服务公司名下,并随着纺织局的撤并归入国资局,因此该房产应由国资局管理。

        房产管理局的这种做法引起了商贸公司的不满,商贸公司便以房管局不依法履行登记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0年9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房管局败诉,应当为商贸公司做变更登记。后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商贸公司取得了老房子的所有权。

        检察院审查 行政判决疑点重重

        2011年6月,国资局发现老房子所有权已经变更登记后向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管理的一处房产被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到一家民营企业商贸公司名下,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接到申诉后,新华区检察院的检察干警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和行政判决文书,层层理顺纺织局改制前后的所有权关系和下属单位复杂的撤并情况。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为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的纺织局(之后撤并入国资局),竟然没有参与过行政诉讼,国资局对诉讼和执行也毫不知情。检察官明显感觉到,本案另有玄机。

        检察干警首先接触商贸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根本不愿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一再扬言要组织员工上访,欲把检察机关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顶着种种压力,检察官们立即对本案展开调查。经仔细翻阅卷宗和讨论分析,检察干警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已经明知国资局与本案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却没有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诉讼,导致其未能行使诉讼权利,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二是商贸公司作为企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更名而来,商贸公司所主张国资局将房屋移交给该公司所有,依法应当由房屋转让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商贸公司单方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有效,混淆了房屋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1年8月,平顶山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指定新华区法院再审。

        2012年4月1日,新华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审行政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抗诉获改判 伪造公文终被追究

        案件到此并未结束。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干警还了解到:2008年商贸公司曾办理过该争议房产的房产证,2010年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以商贸公司使用假公文作为办证依据为由,撤销了房产证。而这份假公文和行政诉讼中商贸公司提出的公文,都指向了15年前纺织局下发的43号文件。

        从核实43号文件入手,检察人员要求三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房管局和相关单位都积极配合,唯有商贸公司迟迟不提供。当检察院再三催要时,该公司不仅拒不配合,还再次以上访相要挟。

        检察干警更加坚信了自己的判断,立即赶往平顶山市档案馆查寻存档文件。然而,15年来,市档案馆多次搬迁,旧档案在多地存放。检察官往返奔波,历经7天查找终于在档案中找到了43号文件。43号文件中显示纺织局根本没有将老房子的所有权划分给下属的服务公司或是销售公司,老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纺织局名下。

        经过比对,商贸公司先后提交的两份43号文件都伪造了将老房子的所有权划分给服务公司的条款,这明显与档案馆存档的正式公文不同。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商贸公司负责人高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伪造公文的犯罪事实。本案审查终结后,新华区检察院提请平顶山市检察院对本案抗诉;同时,将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

        2013年2月5日,新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管制一年。

        到此,围绕这座老房子的纠纷暂告一段落。这是一起不法分子利用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程序侵吞国有资产的特殊类型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调查、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手段,使行政诉讼案件获得再审改判,不仅让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追究,制止了侵吞国有财产的不法行为,还有效化解了群体信访风险,达到了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2013年10月,该案被评为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十大精品案件,成为民行抗诉案件的成功范例。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