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延续巩固个体工商户民事主体地位

13.03.2017  20:3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答记者问表示
延续巩固个体工商户民事主体地位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记者了解到,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巩固和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民事主体,第一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实际上对于整个国家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张荣顺表示,草案进一步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所以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相关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上述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
张荣顺说:“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看,‘两户’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个体工商户达5929.95万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则涉及到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草案延续、巩固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昨天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