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责任倒置”找准市场和政府平衡点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8月24日《京华时报》)
在该《条例》中,靓点就在于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较之于之前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主动揽责,变为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自我调节。但是,市场的自我发力,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被虚化,只不过是由“前置”变为“后置”。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管理责任呈现出“倒置”情形,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无疑找到了最佳平衡点。
众所周知,对于企业的管理,之前的思路主要依赖于政府权力主动“出手”,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此之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缺乏自主性,囿于外部权力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自我话语权的主导。于是,企业信息并不是主动及时公布,而是依赖于行政力量的催逼,以被动姿态承受。更甚,政府权力大包大揽,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限混淆,没有明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容易遇到瓶颈。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找准权力运行的逻辑,避免与市场规则产生冲突。新《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摒弃了之前政府职能过于宽泛的弊端,实现了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避免了权力与权利的正面交锋。企业信息公开,已脱离了之前权力主导下“压迫”,而转为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一旦发生信息虚假、瞒报等情形,则意味着政府“后发制人”,以裁判员的身份实施管理。如此之下,管理方式回归到了常态,避免了权力渗透到市场肌体中,更有利于市场功能的最大化发挥,倒逼企业以市场规律为方向沿着正确路径发展。
进一步来看,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细化。尤其是,企业自主发展经营权的放大,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脱离监管、逃避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不积极进行信息公开的,专门制定了诸如拉入“黑名单”的限制和惩戒方式,这更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约束,企业既要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也要面临权利不正当行使之后的惩罚,无疑强化了企业的自律意识,将生存发展机会更多的交到了企业自己手中。
坦白而言,企业经营管理责任的“倒置”,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使二者都能局限在各自的空间范围内。肯定的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创新之举,对于如何找准“两双手”之间权力的平衡点,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