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廉洁年金”应明确前提条件
■每日一评
廉洁年金不应变成福利,它更应是一项让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反腐制度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该方案勾勒出了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病提出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可领取廉洁年金。(10月27新华网)
“383”改革方案很宏大,其中很多提法“尺度很大”,被舆论热议过的很多议题,都在方案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在这个方案中最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却是“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此前几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显然,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很可能会建立,用以“赎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有评论尖锐地指出,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与公费医疗改革后的补充医疗补助一样,都是以并轨之名建立新的双轨,让双轨制以一副新皮囊继续存在。这样的质疑非常有道理:为什么涉及少数既得利益者的改革,总要通过这种“赎买”的手段?为什么舆论千呼万唤的“公平”,历经阻挠后换回来的,却往往只是“新瓶装旧酒”?
当然,廉洁年金性质似乎有点不一样;因为,要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退休后方可领取。接下来的问题是,何谓“未犯重大错误”,又何谓“未发现腐败行为”?评价的标准在哪里?评价的权力又该由谁来掌握?如果仍旧只是由“权力评价权力”,则“官官相护”的潜规则难免会继续流行。需要纳税人掏钱的公务员廉洁年金,绝不能只为建立而建立。建立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应明确三个前提:
其一,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财产透明作为前提。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连财产都不公开,如果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所谓“未发现腐败行为”,其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问题上,不应该是只要“未发现腐败行为”,就被认为清廉,而应该是凡不肯自证廉洁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腐败。
其二,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养老金彻底并轨作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洁年金制度,作为特权存在的机关养老金,就必须彻底废除,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享受一样的社保权利,履行一样的社保义务,社保缴费公众缴多少公务员就缴多少,退休金公众拿多少公务员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作为前提。众所周知,比起内地腐败分子动不动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惩治力度要逊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贪污1元也是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这个人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我们既然也要建廉洁年金,就也必须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总之,廉洁年金不应该只是一项福利制度,用来“赎买”养老金并轨;它更应该是一项反腐制度,是让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防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