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18.06.2015  15:36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近日修订出台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评标办法自2013年底启动修订工作,专门组建了由市区两级管理部门骨干、施工企业代表、招标代理代表、业主代表等各方组成的研究小组,先后走访了城投、申通、电力、申康、建工、城建、外省市在沪部分中小企业等单位,全方位多角度听取了社会各方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吸取了江苏、深圳、天津等地的先进经验,最终成稿。

  该评标办法针对本市建设工程原有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针对性不强、评标过程人为因素过多、投标价格恶性竞争等制度缺陷,研究出台针对不同工程规模和特点的评标办法,分别是:适用于小型政府投资工程的简单比价法,适用于中型工程的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大型施工技术复杂工程的综合评估法。新的评标办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一:科学设定“最低合理价”,在商务标评审环节,通过计算机客观分析所有投标单位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数据,在剔除异常报价的基础上,汇总计算得出平均报价,并基于此报价随机下浮一定比例,得出“最低合理价”,从而大大增加围标串标难度,有效遏制恶意低价投标。

  其二:简化技术标评分规则,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取代原有的打分制,等级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每个等级分差缩小至2-3分,不合格的直接淘汰,从而压缩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在办法中明确,回标分析完全通过计算机来评审,进一步缩小招标代理的自由裁量权,使分析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其三:健全业主内控机制,在办法中明确,涉及资格预审的项目,可由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投标人入围名单,进一步还权于业主,使业主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加重业主的责任风险。

  其四:引入信用评价体系,办法中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投资的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表示,新评标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密切关注实施后市场各方的反响,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评标办法。

  摘自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