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建住宅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30.08.2016  13:31

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不用许可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允许个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

  根据《办法》,我省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同时,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已建住宅小区应加装充电设施

  《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物业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建设

  《办法》指出,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