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变“洗杯费”是新瓶装旧酒
日前,四川成都市民罗先生晒出成都一餐馆内的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据调查,如果消费者自带了酒水和酒杯,就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自带酒水却没自带酒杯,餐馆就要按桌收取人工洗杯费,一种酒25元,酒水每增加一种,还要再加5元。(见3月24日《天府早报》)
到餐馆吃饭能否自带酒水,争论多年。随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月15日开始实施,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等规定就属于霸王条款了。
可“开瓶费”刚禁,“洗杯费”又现,这恐怕是对新消法的软抵制。就在前两天,新消法实施后,四川首例因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被起诉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开庭,涉事餐厅当庭被判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共80元。这起官司的胜利显然属于全体消费者。如今商家推出“洗杯费”,用意再明显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禁收“开瓶费”,“洗杯费”总没有禁吧?
显然,“洗杯费”仍是变相拒绝自带酒水。不论是“开瓶费”还是“洗杯费”,乃至其他什么“器皿费”,无非都是想给消费者设置禁带酒水的门槛,让其主动消费店内酒水。可餐馆的酒水经营有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又置于何地?
事实上,消费者进店就餐,不管是否自带酒水,商家必须履行如倒水、提供酒杯等服务义务,而不能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果自带酒水就要收取“开瓶费”或“洗杯费”,那么消费者没带碗筷和桌椅板凳,是否也要收费?商家的酒水定价过高,消费者屡有挨“宰”之感,无奈之下只得自带酒水,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新瓶装旧酒”的“洗杯费”,再次暴露出商家的霸王思维。这是相当危险的。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也可以“用脚投票”。商家还是要从提高服务水平抓起,不要为蝇头小利而伤了消费者的心。否则,只会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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