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出台“引导资金”和“化肥淡储”两个管理办法

15.11.2013  16:18
        为全面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化肥市场宏观调控,架构完善的农村经营服务体系,近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洪府发[2013]96号)和《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洪府发[2013]97号)。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由市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引导资金,从今年起,延续前3年引导资金安排渠道,继续安排财政资金6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等项目。对规范建设、改造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范围和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县(区)财政按300元/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同时规定每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市财政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县(区)财政按150元/平方米给予配套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同时规定每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和县级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市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5万元。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所在县(区)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确定。         “化肥淡储”管理办法明确由市政府指定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作为委托管理单位,与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给予全市化肥年度淡季储备总量6万吨额度,每年补贴资金达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