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冉:影院禁止自带食品 不合理条款当废除

30.07.2015  11:23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南京一名女士带着薯条和汉堡去看电影,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外带食品不能带入。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截至昨日,以“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命名的微博话题,已有1188.1万阅读量及4883条讨论。不少网友质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其规定不合理。(7月29日新京报)

  去电影院看电影,不少人都有带上饮料食品的习惯。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都会选择在影院外的超市或者零售商处购买食品。然而也有某些影院明文规定禁止自带食品入内,无奈之下,消费者就唯有不购买或是高价购买影院内部销售的食品。

  影院是个公共场合,那么,在公共场合进食就要尽量减小对于他人的不利影响,影院也概莫能外。一旦有人在影院内部进食一些味道大的的食品比如油炸类,或者是噪音大的食品比如瓜子类,这都会对别人正常观影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影院在禁止自带食品的同时,却公开销售上述影响正常观影效果的食品,这些都构成了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到服务的一种变相损蚀。因此,基于保护消费者应当享受到相应服务质量的角度,影院应当对于可以带入影院进食的食品予以准确归类并告知观影者,对于不能带入影院的商品应当坚决制止。

  根据常识和上述推断,影院禁止观影者自带食品入内的最主要初衷在于借助这一霸王条款,来捆绑销售商品内的高价商品,以此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因此,这不仅是对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性的破坏,也构成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侵害。由于这一销售行为违法了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对于这一行为严令禁止,以规范电影院内的商品销售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无端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