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应上网公开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情况。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被征地群众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意见》明确,要稳妥有序推进征地前期工作。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发布公告、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意见》提出,市、县政府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吸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
须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征地前期工作中须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告,土地征收时还需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等。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和人社等部门要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4月起批准的征地信息应上网公开
我省还要求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全面公开有关征地信息。
属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自2015年4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其相关信息应在专栏网页上公开。
用地未批准前不得影响耕种
我省要求,用地未批准之前,应保持地块现状,不得影响耕种,不得动工建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同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征地实施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督查,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