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堂叔家中有现金 于都一男子伙同他人行窃获刑

03.07.2014  11:19

  本报讯 陈素贞 宋鹛琴 新法制报记者杨海涛报道:近日,于都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得知自己的堂叔家中放了大量现金,2009年12月19日,郑某带领钟某、刘某、杨某,来到堂叔家实施盗窃。4人分工明确,由钟某在附近树林接应,郑某在门口望风,刘某、杨某入室盗得1.4万余元。事后,郑某分得5200余元,其余赃款按刘某等3人分工不同,各分得数额不等的现金。近日,于都县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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