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医院一患者输液后身亡 院方被判有过错赔偿30万

18.11.2013  15:07
      中新网江西新闻11月18日电 (记者 王昊阳 通讯员 尹丽霞 钟秀)江西省德兴市市民刘某因心前区不适前往德兴市人民医院治疗,输液后回家病情急转,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悲痛之余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医患纠纷,判决医院担责55%。
      2012年11月27日21时许,原告舒某丈夫刘某因心前区不适到江西德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内科住院诊疗,由李某具体负责诊疗工作。患者入院后三天,刘某的医护人员认为患者有癔症而安排患者进行了多项医疗检查及会诊工作,但未告知患者是否属于危重的情况或者通知转院诊治。
      2012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刘某注射完药液后离开医院,回家取生活用品,准备第二天早上回医院。但在次日早晨5点40分患者突感胸闷、胸痛和呼吸困难,其亲属立即将其送回德兴市人民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对刘某的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自身因素及疾病起共同作用。其作用参与度为40%-60%,系数值为50%。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在对刘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书,本案酌情确定德兴市人民医院对刘某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300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