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念好“五四三”口决规范农民建房

07.05.2014  18:09

近年来,吉水县狠抓耕地保护工作,全面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在规范农民建房工作中念好“五四三”口决,全县农民建房秩序明显好转,违法乱占耕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初步建设成独具庐陵特色的美丽乡村。

组建“五支队伍”,确保监管主体到位。围绕农民建房审批、监察、执法等关键环节,健全了指挥调度、综合执法、工作督查、业务指导、基层服务五支队伍,确保农民建房有人协调、有人监管、有人服务。一是组建了协调有力的指挥调度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综合协调指导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工作。同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吉泰走廊等主干道路沿线建房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六条公路沿线农民建房整治工作。各乡镇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专职工作人员、各村书记和主任具体负责,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管理职责。二是组建了铁心硬手的综合执法大队。为避免重复交叉执法,整合国土、住建、森林消防等部门监察队伍力量,重新组建100余人的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定期进行演练,为农民建房监察执法提供了可靠保障。三是组建了精干高效的工作督查组。从县监察局、政府办、督查室、效能办、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农民建房整治工作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四是组建了挂乡帮扶的业务指导组。该县采取了县国土局、住建局班子领导挂乡镇、股室干部服务乡镇的新举措,一位局领导挂2-3个乡镇,一个股室与一个乡镇进行服务对接,指导乡镇小城镇建设规划设计、土地管理、项目施工、工程预算等工作,解决了乡镇缺技术人员的难题。五是组建并充实了服务基层的乡镇站所。为充实乡镇国土所、规划所力量,该县先后从社会招考了31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一线队伍当中去,提高了基层队伍素质。

健全“四项制度”,确保监管责任到位。在落实农民建房监管工作中,该县通过健全责任追究、工作督查、日常巡查、考核考评四项制度,确保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农村建房管控,该县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建房总体要求和审批程序、条件、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一户一宅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行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向各乡镇下发了《农民违规建房整治工作责任书》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乡镇政府作为农民建房监管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单位,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出台了《吉水县严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十条规定》,明确了县、乡镇、村、组和县直单位、乡镇站所等各个层面在农民建房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并制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规定。二是健全工作督查制度。县督查组每10天开展一次农民建房工作督查,重点督查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政策和耕地保护是否到位、建房审批是否规范、日常巡查是否有效、强制拆除是否彻底等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乡镇或部门单位按督查意见和要求限期抓好整改。三是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县综合执法大队除对文峰、金滩、黄桥、醪桥等重点乡镇实行日常巡查外,还对其他乡镇每星期巡查2次,重点巡查10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连接线道路沿线农民建房情况。县综合执法大队还与乡镇联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弥补乡镇执法力量不足。四是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实行农民建房“两级”考核制,县委、县政府将农民建房、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将落实农民建房“八个禁止”纳入乡镇小城镇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同时要求乡镇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村委会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强化“三项措施”,确保监管力度到位。为确保监管力度到位,该县在积极宣传、规划引导的基础上,加大了高压打击力度,全县农民建房违法行为得到根本控制。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该县每年开展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数百条横幅,开展近百场咨询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近万人次;在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全方位宣传《十条规定》;将《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建房“八个禁止”、“三个到场”、“五个公开”和《十条规定》相关内容摘要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农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强化规划先行。该县聘请中规院上海分院进行吉水县城市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工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到全县战略性规划中。三是强化执法力度。吉水县委、县政府铁心硬手整治“双违”建筑,打出了一套漂亮“组合拳”。该县采取逐户调查、宗宗过筛、摄像固定等办法对顶风违法违规建设的实施强拆,先后拆除违法用地建筑80余宗约1.1万平方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8起非法买卖土地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参与“双违”的20余名公职人员实行了停职、停薪、停岗,并对其中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