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总工发〔2006〕54号 2006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集送温暖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实施好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是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为帮助困难职工,由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社会性、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在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等活动和开展经常性帮扶救助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社会化筹集的原则,主要来源是:
1、各级政府拨款;
2、本级工会经费拨款;
3、上级工会经费补助;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5、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
6、资金的合法增值;
7、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
2、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性救助及其它应急救助。
3、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小额借款。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既要为集中时间开展送温暖等活动提供资金,也要为开展经常性的帮扶活动提供资金,推进送温暖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重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工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工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手续;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工会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八条 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以外的开支。送温暖等活动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所需要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九条 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审查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上级工会要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应按管辖范围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和编制困难职工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发放对困难职工帮困资金的基础性依据。
第十二条 工会保障部门根据困难职工档案和基层工会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制订困难补助标准和慰问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的发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职工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按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困难补助发放凭证(《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和《困难补助物资发放凭证》〈样本〉附后),凭证由各省级工会按全总规定的样本印制、编号和发放。受助人须在领款(物)人处签名,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该单据应作为资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 凡是用于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发放过程中都要按照资金的发放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在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的送温暖基金会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1996年11月6日下发的《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