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试点

31.12.2014  11:19

明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社区(村)将设协商民主议事机构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化解基层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2014年以来,我市以基层社会治理为切入口,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组织全市9个村(社区)开展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近日,我市出台《中共南昌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续深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协商民主新路子。

   老百姓的事自己商量着办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必须坚持“民事、民议、民决”的本质要求。《意见》提出,要积极整合现有的基层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能,到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具备条件的社区(村)要依托有关组织机构,普遍建立起议事协商委员会(理事会)等协商民主议事机构,按照“大事大议,小事小议,急事立议,无事不议”原则,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种途径开展工作。

  到底哪些事属于商议的范畴?《意见》指出,“民事”专指涉及基层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事务,与个体利益、个人诉求有较为严格的区分,不应随意曲解扩大或缩小协商民主的议事范围。协商过程中,既要尊重多数人的决定,也应关注少数人的声音和意见。协商结果要有广泛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以市民公约、村(社)规民约、会议决议计划方案、口头协定等形式确定下来,便于执行和监督。

   鼓励多元化利益群体主动参与、监督协商

  《意见》提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必须坚持“平等、多元、互动”的基本原则。协商过程中,协商各方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协商的过程是平等诉求的过程,协商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结果。

  《意见》要求,社区(村)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要善于组织平等协商,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群众社团、邻里互助组织、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各自代表并联系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广泛代表性,是开展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要探索建立相关机制,鼓励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主动参与协商、积极监督协商。

  此外,要推动协商民主“自下而上”与民情家访“自上而下”的有益互补,全面加强基层工作;要坚决防止用行政手段代替协商共识的问题,坚决杜绝少数人开会拍板、自作主张的决策方式,避免“政府买单、百姓不买账”的现象。协商参与者应摒弃追求个体利益的狭隘性,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若共识无法达成“全体一致”,可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实现共识的“多元一致”或多数一致。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民主协商

  《意见》提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根本保障是依法议事、依法办事。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民主协商,加强议题选择、协商形式人员筛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基层协商民主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要规范协商机构的职能,将其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区分开来,协商机构组成人员除村(社区)干部、物业公司、业委会代表等相对固定外,其他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协商议题来确定,并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逐步提高群众代表人数占村(居)民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比重;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对协商共识赋予法定效力,有效解决基层协商民主中“有共识、不共为”的问题。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当按“四议两公开”的规定进行审议和决议,对涉及需要上级党委政府协调处理的,要通过“民情家访”等方式予以上报解决。

   实现党领导下的基层多元共治

  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总体目标是实现党领导下的基层多元共治。《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领导地位,重点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控制局面的作用,保证协商民主始终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与公共利益相契合,与基层和谐稳定相衔接,确保基层协商民主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基层党组织职能转变和工作方式转变,由过去的直接操作变为间接推动,由过去的大包大揽转向组织引导,从培育基层群众公共精神、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等方面入手,把各方力量紧密团结在党旗下,为基层协商民主凝聚人心、汇聚民智,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基层多元共治。(首席记者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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