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0.03.2017 14:35
本文来源: 中国南昌
已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不能再贷
记者昨日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3月9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为了更好地实施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我市制定了《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我市将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有记录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在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状况、账户余额、缴存时间及剩余缴存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可贷额度及还款能力,即: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剩余缴存年限系数。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所购房屋总价款-贷款按首付款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异地调入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系数统一设定为0.9,否则按职工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缴时间确定。剩余缴存年限系数取值1。此外,借款人收入根据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李梦星 记者 林潇
本文来源: 中国南昌
10.03.2017 14:35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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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土资网交地[2018]XJ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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