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17.02.2017  18:43

  网络经营者须在网上“亮照亮标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提升网络经营者信誉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发布了关于网络经营者网上亮照亮标的通告,要求我市范围内网络经营主体在网上“亮照亮标”。

  据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我市范围内网络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工商电子链接标识。

  据了解,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开办网站的网络经营者,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网上亮照亮标;通告发布之日后开办网站的网络经营者,自网站开办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网上亮照亮标。我市将适时对网络经营者网上亮照亮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虚假亮照亮标、拒不亮照亮标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严肃查处。(余经纬 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