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七项措施推进绿色建筑

10.03.2016  10:41
   3月9日,省人民政府网采用视频直播形式,以“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为主题,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章雪儿进行了访谈,他介绍以省政府令颁布,已于今年1月16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制定了七项措施强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是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将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四是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的有效手段。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六是既有建筑改造制度。既有建筑由于未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能耗普遍过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七是政府投资工程拆除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