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开征地热水资源税

09.05.2014  11:02

民用地热水0.6元/吨,商用地热水2元/吨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将从6月1日起,正式开征地热水资源税。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我省结合江西地热水开采使用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将对我省地热水资源征税。根据通知,凡在我省境内开采地热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地热水资源税将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区分商用、民用,民用地热水为0.6元/吨或立方米,商用地热水2元/吨或立方米。据介绍,“民用地热水”在此指开采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将开采的地热水销售给居民的生活性地热水。

    地热水资源税是否有征收的必要?对此,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地热水开征资源税可以确保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可以维护我省的地热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地开发,抑制乱采、滥用地热水资源等行为。“地热水资源属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参与对占用资源者取得的级差收入分配,以调节资源占用者与非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间平等竞争。”该负责人表示,该税种的推出,将对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本通知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曲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