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05.07.2020  08:56

    本报讯 (记者郑荣林)记者7月2日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扩大我省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和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审核时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