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7.11.2016  16:35

  办理公证事项可分期收费

  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据悉,《办法》明确了管理主体,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主体明确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办法》改变了价格管理形式和计费方式。现行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按件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为改革创新公证收费工作,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向转变,《办法》规定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管理,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对未列入目录管理,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或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此外,《办法》扩大了减免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凡属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赋予了公证机构酌情减免收费的权利。(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