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20.01.2016  18:39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印发《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

  我省2014年底印发了《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污染物为“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

  试点期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

   排污单位需购买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照“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排污单位需要购买排放权。

  《办法》提出,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全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同时,《办法》明确,各地应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排污权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和碳排放交易一样,排污权交易可以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成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办法》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