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庆锋:工伤“合理范围”还需合理说明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已明确,下班看父母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8月21日《京华时报》)
本着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规定》,确实让公众看到立法部门的“不一般”,尤其是将“下班买菜、看家人”,都纳入了“合理工伤”的范围,更是让广大劳动者挺直了工伤维权的腰板。但在公众为之欢呼的同时,也有好事者对“合理工伤”具体范围的界定表示担忧:表面上看,《规定》10条中对各种情况都有相对规范的说明,但在什么是“合理”、如何界定“合理”的问题上,却少了几分细致,也让这个原本看上去很美的法规多少有些“瑕疵”。
从立法的角度上说,出台《规定》,其本意还是为了让工伤维权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角度,这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立法可以让劳动者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获得相应的劳动保障,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方推卸责任,从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此次规定还能够让司法部门有据可依,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从这两方面来看,《规定》确实从制度设计上推进了一步,也提升了一个层次。
然而,这个“合理”的推进和提升,也存在不合理的隐患。比如说,什么才是“合理时间”?是否如相关解释所说的“下班后加班晚回家、或者为了避免高峰期而晚回家”也是“合理范围”?以及,什么才是“合理路线”?是否是“回自己家、看父母或者孩子的方向”,都算是“合理范围”?显然,为了所谓的合理,却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又如何去界定呢?似乎从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这也是《规定》之所以让人“不放心”的地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工方对劳动者的“二次伤害”,《规定》的确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是质的提升。但是,在什么是“合理工伤”的具体界定上,似乎还没有足够的解释来“量化”,这就让立法者的设计初衷多少打了些折扣。所以说,要让这一规定具有实效性和合理性,就应当对“合理范围”进行明晰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定义和解释,才能给此次立法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让广大劳动者真正把悬着的心放到肚子里,心安理得地走上工伤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