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产权证致确权难定 舅甥房产纠纷十年打5次官司

23.10.201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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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甥不出舅家门”,但在九江庐山,一对舅甥历经了十余年连打5次官司,起因是庐山小天池一套未办任何手续的翻新房,舅舅认为外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在2006年7月的一纸判决中,九江市中院曾以讼争房屋无权属证书,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为由驳回了舅舅王林方(化名)的诉讼请求。

  现实情况是,庐山的老房子多数无房产证,在房屋本身无手续、居民下山成趋势的背景下,涉事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3日,九江市中院重新开审此案,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停住。

  为庐山上一套房 舅甥俩对簿公堂

  “纸上的东西,没有商量的余地。”10月13日上午,当庭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王林方站起身来,一字一顿地说。坐在对面的王乐伟(化名)并没有说话,只是默默点头。“我们希望维持原判,”王乐伟的律师补充道。

  这是发生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的一幕,庭上“对峙”双方王林方、王乐伟本是舅甥。

  新法制报记者亲历了这场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这是此案最长的一次开庭。”王林方的律师杨帆说,已经12年了,因为一幢位于庐山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王林方和外甥王乐伟的亲情碎裂一地。

  事情要从1954年说起,王林方母亲(即王乐伟的外婆)因政府拆迁搬至庐山小天池23号,用木板搭建起住房,并在庐山房产公司办理了登记。

  王林方在这里长大,20岁后由于工作原因就去了吉安,而王乐伟则因住房紧张住在外婆家。

  1982年,王乐伟拆除老房屋杂物间和雨棚,紧靠着老房建起了二层楼(即西侧楼)。

  1987年,老人去世。1988年至1989年,王林方和王乐伟协商后,由王乐伟经手拆除1954年建的两间老房,以1982年所建西侧楼的东墙为西墙,建造了一幢两层房屋(即东侧楼)。

  王林方给新法制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他先后交付了1.2万元给王乐伟用于建房。

  由于王林方远在吉安工作,东侧楼建好后便由王乐伟管理和使用,王乐伟曾将东侧部分房屋出租并将租金交给王林方,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时亦住在东侧房屋内。

  然而,无论是东侧楼还是西侧楼,都未办理相关手续。

  2002年4月下旬,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发现王乐伟将东侧房屋厅堂之间用白铁皮堵出一堵墙,并将一楼一间卧室上锁,而地下室及卫生间也被其放了杂物。认为外甥将自己的房子占为己有的王林方,此后在长达两年时间里与王乐伟多次交涉,要求其让出占有的东侧房屋,但未果。

  2004年,王林方一纸诉状将外甥王乐伟告上了法庭。

  房屋无产权证法院难确权

  2004年6月29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诉争的东侧房屋未被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性质,也未对其确定所有权和发放所有权证书,因此驳回王林方诉讼请求。王林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九江市中院作出(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0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9月30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林方、王乐伟讼争的庐山小天池23号的东侧房屋虽未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此系庐山房屋管理的现状和资料不全等原因所致,故对该讼争房屋不能确认所有权。

  原审基于公民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讼争房屋系王乐伟经手建造,王乐伟使用,根据王乐伟在“叙庐山纪实真相”(2001年回王林方“叙庐山纪实”信时所写)一文中的陈述,东侧房屋在王乐伟管理时所收取的租金已交付王林方,变卖亦应经过王林方同意,王乐伟无权处理,况且王乐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该东侧房屋注入了资金,故应认定庐山小天池23号东侧房屋使用权由王林方享有。

  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双方上诉后的2006年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

  九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取得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诉人王林方、王乐伟均未向法庭提供本案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且建造该房屋时,亦未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在审理此案时,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王林方、王乐伟应待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房屋确权后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九江市中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讼争房屋未被确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王乐伟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判决撤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05)庐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林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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