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台记者占伟报道: 从本月起,我省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方案》要求,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返还和各市县上缴基数。 省级只分享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部分,其他税收全部留给当地。 其中,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均纳入省与市县分享范围,省级分享10%,市县分享90%。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均纳入省与市县分享范围,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