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台扶持政策促进全民自主创新创业

30.10.2013  19:35

    记者从24日由市政府新闻办、市人社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全民创业在带动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的暂行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分放宽创业准入限制、强化财政税收扶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技能培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附则七方面,共27条,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施行。

    《意见》规定,放宽登记条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可试行“零首期”政策,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同时,放宽创业准入限制和经营场所限制。

    在财政税收扶持方面,《意见》规定,对登记失业、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下同)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除涉及的环境保护、资源性收费外,免收管理类、登记费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税务普通发票工本费。对相关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为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扩大到400万元以内。对个人创业、微型企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含二次扶持、再扶持),其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意见》就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作出5条规定。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征集筛选机制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一站式”窗口,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从2013年起,在市本级就业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出。(新余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