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县扶贫主任虚构工程侵吞扶贫资金42万
“自2013年到今年5月,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
最高检还发布,从今年7月至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级扶贫县扶贫办主任虚构工程侵吞扶贫资金
“近年来,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呈现出四个新特点。”陈正云说。
第一个特点是“小官涉贪”现象明显。陈正云告诉记者,该类职务犯罪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一低一高”的显著特征,多发生在县、乡、村3级。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
“一些省的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至80%。”陈正云说。
最高检公布的“侵吞国家扶贫款”典型案例之一来自国家级扶贫县——广西上林县。
上林县乔贤镇小卢至板浪扶贫道路工程已于2008年建成,且已按实际里程结算完毕。但2010年7月,上林县原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周德刚利用职务便利,以整合资金为借口,授意李恒成向上林县财政局重新申请拨付虚构的“新建水头村至板浪道路项目”的工程款,以从中共同侵吞国家扶贫款。
随后,李恒成授意他人伪造相关印章、签名等并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经过周德刚审批上报,上林县财政局于2011年1月和7月分别拨付财政扶贫37.8万元和4.2万元给李恒成。在周德刚配合下,李恒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并实际占有42万元。周并有其他受贿情节。
2014年10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德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财产10万元。
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第二个特点是“窝案串案严重”。
陈正云表示,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等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抱团”腐败,共同侵吞国家涉农扶贫的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
他举例称,广西检察机关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占30.07%。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立案总人数的84.52%。
第三个特点是“贪污侵吞突出”。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
“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他们目的简单,手段隐蔽,甚至连续多年作案。”陈正云说。
第四个特点是“发案环节集中”。“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3个环节尤为突出。”
据统计,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职务犯罪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尤其是在这些环节,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陈正云介绍,检察机关在涉农扶贫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扶贫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涉农资金监管该如何强化
在涉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上,陈正云表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建立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的阳光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监督促进基层事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陶芳德介绍,安徽检察机关进行了涉农资金监管工作创新。
“针对涉农资金涉及面广、多头管理、去向分散等问题”,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运用“互联网+”开发涉农资金监管软件,借助“大数据”开辟预防新模式的设想。
今年3月,霍山县“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目前全省唯一的实时监控民生资金流向的软件。霍山县运用该软件开展全县惠民“一卡通”资金专项清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收到主动退还的违规资金近百万元。
陶芳德介绍,太湖县探索建立涉农惠民资金信息库,实现了对全县涉农惠民资金的动态监督,该院还利用信息库加大查办相关职务犯罪力度,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陈正云介绍,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是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在重点案件方面,最高检要求把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
在重点人员上,最高检要求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